(一)落實風險基礎原則:洗錢防制應將資源放在異常交易,為了避免資源錯置,除了可疑表徵外,希望透過建立常規交易類型,避免對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類型(簡稱常規或例行性交易類型)採取過多措施(例如請民眾說明交易目的、資金來源等),干擾常規或例行性交易之進行,甚至出現去風險化的情形。
(二)強化多數交易係常規或例行性交易之認知:常規或例行性交易類型例示係基於上述目的建立,以強化行員對常規交易的認知,避免將多數交易都以異常交易之方式處理,失去風險基礎的基本原則。
(一)新臺幣 50 萬元(或銀行自訂的額度)以下的有摺現金存、提款。
(二)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的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
(三)銀行認識且留有身分資料紀錄之客戶本人或代理人所為之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或銀行自訂的金額)以下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
(四)代收付政府稅費:例如民眾或企業繳納所得稅、汽(機)車燃料費、國民年金保險費、勞工保險費。
(五)繳交公用事業費:例如民眾或企業繳交電信費用、水電瓦斯費。
(六) 自行同名或關聯戶間之轉帳:例如民眾從本人帳戶轉帳匯款至自行本人其他帳戶,或關聯戶(如父子或夫妻)間之轉帳;活存轉定存、定存轉活存。
(七)薪資轉帳交易:例如公司會計或出納定期以轉帳方式辦理員工薪資撥款。
(八)例行通常金額之交易:例如小吃店都是現金收入,每天中午收攤拿現金存入本人帳戶;社區管委會財委每個月都定期到銀行辦理提款或匯款支付保全費、清潔費;超商員工定期至銀行換小額鈔票或零錢等。
(九)辦理與一般民眾生活背景相符之日常交易:例如繳交信用卡費(無溢繳)、房貸、學費、考試規費。
(十)季節性需求交易:例如農曆年前較大額的換鈔或提現交易。
(一)目的:適時瞭解客戶交易目的,避免客戶被詐騙。
(二)做法:於下列情形,對客戶進行關懷提問:
1.匯款/無摺存入非本人帳戶達新臺幣 3 萬元以上者。但週期性匯款(即以前曾匯款至相同戶名者),不在此限。
2.年長者臨櫃提領現金達新臺幣 3 萬元以上者。
3.申請約定帳戶轉帳功能(約定帳戶轉帳金額較高,為防止詐騙,會詢問目的,但轉入本人帳戶不在此限)。
可以,本問答集所列常規交易類型,只是例示,各銀行可依其業務特性及經驗,自行增列。
不是。如 Q1 所述,列在常規交易類型者,只是提醒該類交易通常是客戶基於日常所需之交易類型,對於非屬常規交易類型者,若未發現有異常情形,或經檢視內部留存的客戶盡職調查資料已足以評估該異常情形是否可疑,也都不用特別向客戶詢問。
實務執行時應考量個案狀況,若屬常規交易類型但有異常情形(如符合疑似洗錢表徵或其他異常行為,例如數人夥同至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且客戶有神色異常等情形;交易金額或頻率異常等),仍應依銀行內部規定的檢視程序及申報標準,判斷是否應申報疑似洗錢交易。